时间:2020/8/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5月27日,建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朝阳北路原龙井农贸市场大门左侧的一处约平方米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获得群众好评。

近日,建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了解到,朝阳北路原龙井农贸市场大门左侧钢架彩钢瓦顶属于违章建筑,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多次上门与业主沟通,宣传违法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业主不听劝阻,也不自行拆除。4月29日,建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房主依然无动于衷。为及时遏制违建苗头,5月27日早上8时,建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组织专业拆除队伍对违法搭建的钢架结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截至27日下午18时,已全部拆除,拆除面积约平方米。

下一步,建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继续对违法建设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继续加大对辖区内的巡查力度,深化网格化管理,针对偷建抢建行为多发在夜间和周末的特点,严格执行错时值班制度,扩大巡查视野,延伸巡查覆盖面,加大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特别加强周末和夜班巡查频次,不留巡查盲区和管理空白点。保持对违法建设发现一处拆除一处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违法建设的发生。

哪些属于违法建筑?

根据年4月7日开始实施的《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含居住建筑)擅自新建、搭建的;

(三)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

(五)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六)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七)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十一条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的情形,由州(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部分内容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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