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近来,建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建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县内涉及违建“大棚房”的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案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市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建水法院执行局在收到案件后便积极与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领导进行沟通协调,分地区开展执行工作。

执行局、自然资源局、曲江镇武装部召开联合会议

在执行曲江镇违建“大棚房”批量案件过程中,执行局王局长带领执行员多次前往曲江镇,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文书材料,查看涉案违建“大棚房”情况,动员被执行人限期自行拆除违建“大棚房”。经过动员,被执行人均表示愿意拆除。考虑到拆除工作耗时耗力,执行员根据各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确定了拆除期限,被执行人承诺会依约拆除。

张贴公告

截至3月25日,大部分被执行人已经缓慢开始动工拆除违建的“大棚房”,但有的仅将“大棚房”里面的东西搬空,还未动工拆除,有的甚至丝毫未动。执行员再次督促各被执行人尽快开始动工,按期拆除“大棚房”。

4月22日,确定的拆除期限届满,执行局王局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张副队长与执行员一同来到曲江镇验收拆除成果。但拆除情况令人大失所望,仅有一案的被执行人按期拆除并恢复了土地原状,其余案件被执行人都抱着侥幸心理,采取观望态度,有的拆除了一小部分,更甚者一点也未拆除。

4月23日上午,执行局王局长通知各案被执行人到法院执行局,再次释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告知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逃避执行、拒绝执行的法律后果,并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某、白某某无视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性,儿戏法律权威,拖延拆除违建“大棚房”的行为分别依法予以司法拘留,对其余被执行人予以教育批评,明令必须在五天内将违建“大棚房”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按期拆除大棚房—土地复耕前

按期拆除大棚房—土地复耕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拘留决定书

在此告诫大家,土地未批先用是违法行为,自觉抵制违法建设,真正做到农地农用。不要违法而不自知,更不要对法律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自食苦果。

文字、摄影:孙俊颖、马婵娟

编辑:孙俊颖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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