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3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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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清明又至,在这个"气清景明"的节气中,通过祭拜已逝亲人、祖先进行"祭之以礼"的追远活动,已变成中华民族的传统。这种神圣的生命交流仪式,是中华文明生生不息、延绵不绝的有机构成。在农村,祖坟作为后世缅怀祖先的一个重要载体,其被损毁是非常忌讳的事情。

年清明节前,建水县人民法院曲江人民法庭收到一份关于祖坟被损毁民事诉状,情绪激动的被告赵某(赵氏家族代表人)要求侵权人张某赔偿其祖坟被损毁的经济损失元。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家世世代代居住在曲江镇本地香木桥村委会,在本村山地上有两座祖坟,其中一座为先祖夫妻合墓,由于历史久远及家庭经济等因素,两座墓的标志并不明显,后人也未作奢华修缮。被告张某在该村承包了80多亩土地种植蔬菜,在用挖掘机平整土地时,由于土地高低凹凸不平,在施工中不慎将赵某家的祖坟掩埋,导致原告家无法寻找到自家祖坟。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赵某将此事上报村小组,香木桥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赵某要求张某支付元作为修缮祖坟的费用,但张某只愿意赔偿元,双方因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又向曲江司法所申请调解,组织双方调解后,依旧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意见分歧较大而僵持不下,调解不成功,于是情绪激动的赵某将民事起诉状递交到曲江法庭。

案件办理

曲江法庭受案后,意识到此类纠纷若不及时处理,很容易因当事人情绪过激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案件。受案当天立即向村委会、司法所询问相关情况,开展调查工作,并于次日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原告赵某认为,被告毁坏自家祖坟,不仅侵犯了原告家的财产权益,更是无视原告家先祖尊严的行为,在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还须赔偿精神损失费,经咨询当地修缮坟墓的师傅,修缮这两作墓需要多元,加上精神损失费,故被告张某必须赔偿元方能了结此事。

被告张某认为,己方将原告的祖坟在平地施工过程中掩埋,并非故意为之,只是因原告家的祖坟标志不明显,以为只是两个土堆,才将其整体推平掩埋,原告家之前的祖坟并未作奢华修缮,只愿赔偿元,若原告方要根据修坟师傅所做预算将掩埋后的祖坟另作奢华修缮,原告方也应投入相应修缮资金才合理。对赔偿金额持不同意见的双方再度陷入僵局。

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曲江法庭就案件事实和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清晰归纳:一、原告家祖坟被被告方不慎掩埋损毁已是既成事实;二、对祖坟的损毁并未涉及到坟墓的核心部分,即未将坟墓内棺木及遗骨挖出损毁;三、赔偿问题应充分考虑坟墓原始状态、侵权既成事实、重新修缮奢华程度、双方承担份额等多方面因素。

法庭通过耐心析理释法,结合农村风俗习惯,从情、理、法等角度分别对双方当事人作耐心疏导调解,同时联系当地村委会、司法所协助对当事做思想工作。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各作让步,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张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祖坟修缮费元。曲江法庭随即引导双方到当地司法所签订赔偿协议书,并及时裁定予以司法确认,被告张某在送达民事裁定后当场履行了支付被告赵某修缮祖坟的赔偿金。至此,一起因坟墓损坏引起的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习惯”主要是指民事习惯,应当理解为在某区域范围内,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而为社会公众知悉并普遍遵守的生活和交易习惯。

“公序良俗”原则,在处理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显而易见,合理适用该原则有助于化解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更好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利益,实现司法为民。

“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特定建筑物,被视为死者的栖身之所,它同样存在于人体之外,能被民事主体所控制和支配,能满足人们纪念、祭祀先人的精神需要,也是一种有体物。所以,从民法学上看,“坟墓”属于物的范畴,对坟墓的损毁构成对他人财产的损害,损毁坟墓的行为在性质上是财产损害行为,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坟墓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原标题:《清明祭祖难觅坟,多元化解息纷争——建水法院曲江法庭通过多元解纷机制平息一件不慎损坏祖坟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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