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1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建水县古村落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水县境内古村落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地域特色,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根据《云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村落是指经住建部批准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保护价值的国家级传统村落。

第三条古村落保护应当遵循整体保护、抢救第一、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古村落内进行建设活动,还应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古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村落保护利用开发,将古村落保护与利用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古村落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用于古村落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项目。

古村落旅游开发、利用所得收入应主要用于古村落的保护与古民居维修。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参与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古村落保护与管理,组织古村落的保护与发展规划编制、上报审批、实施和建设项目审批、过程监督指导,确保古村风貌协调。

第八条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古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在古村落内严禁审批新建建设用地,拆除重建项目应当报县古村落管理委员会审核,重点考虑传统村落土地利用的调规,考虑满足村落内村民的建房需求。

第九条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加大对民俗、民风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文物保护控制范围内提出保护控制要求,加大文物保护执法力度,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给予保护及修缮;负责对古村落的文物保护单位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县发改、财政、旅游、交通、农业、水利、林业、环保、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利用工作。

第十一条县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媒体等单位应当做好古村落保护利用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古村落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村民自建房等),均须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县国土、住建部门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内建设的,必须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在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并保证古村落重点保护区轮廓和主要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古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古村落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公布和具体实施古村落保护规划;

(二)制定古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项目;

(三)完善古村落基础设施,合理利用古村落资源;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古村落保护工作;

(六)对各村风貌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古村落管理及资料收集上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古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以下保护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做好古村落宣传和保护工作;

(二)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居民按照古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古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文化部门报告;

(五)对违反古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直接向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古村落在保护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有序合理利用。

第十六条对国家住建部批准的国家级传统村落实行挂牌保护,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识牌,标明保护对象及范围等。

第十七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由城乡规划、文物等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建水古村落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水县人政府办公室

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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