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6-1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新化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新土补公字[]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湘政发[]5号、娄政发[]7号与娄政发[]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新化县琅塘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制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新化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拆迁人拒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新化县国土资源局

年5月29日

新化县琅塘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新化县琅塘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政府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规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用地面积和征地位置

新化县琅塘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于年4月19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政国土字第号审批单),用地面积0.公顷,其中新化县琅塘镇龙湾村集体土地0.公顷。地类为旱地、农村宅基地、其他草地。具体位置详见项目征用土地红线图。

二、相关政策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娄政发[]7号);

2、《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13号);

3、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新政办发[]21号)和《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2号)。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1、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湘政发[]5号娄政发[]7号文件执行,其他地上青苗包干补偿标准按娄政发[]13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

2、房屋拆迁补偿。按娄政发[]13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2.

3、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按娄政发[]13号文件的规定,对征地范围内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实施异地新建安置方式。

4、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建(构)筑物的,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

1、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在本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制腾地。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规定予以提存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领取。

2、按娄政发[]13号文件的规定,征地补偿费扣缴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剩余部分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按照新政办发[]21号和新政办发[]22号文件规定,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年5月29日

附表2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方案

说明:

1、房屋拆迁补偿分为房屋主体补偿和房屋装(修)饰两部分,房屋主体和房屋装(修)饰的核减幅度具体见娄政发[]13号文件。

2、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实施货币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外,实施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3、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70平方米/人的面积(新化县按元/平方米补助)给予自行购房补助。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剩余土地耕种交通补贴。

4、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70平方米/人的自行购房补贴面积以外的部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费,新化县按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超过平方米。

5、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合法房屋内无任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增加房屋拆迁补偿。新化县按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

7、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根据被拆迁人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按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报建和办证等费用)的标准支付宅基地补助。

8、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合法房屋内无任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增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新化县按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

9、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自行拆除房屋的,可以对被

拆迁人根据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10、被拆迁合法房屋周边的零星青苗按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实行包干补偿,新化县按元/平方米的标准包干补偿。

11、根据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搬家补助(含两次搬家)。

12、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过渡补助;城市规划区外,按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过渡补助。临时过渡补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建临时过渡房屋。

13、农、畜、牧业生产等合法杂屋,参照同类结构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60-80%进行补偿,其装(修)饰不予补偿。

14、其它事项补偿标准详见娄政发[]13号文件。

新化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新土补公字[]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湘政发[]5号、娄政发[]7号与娄政发[]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新化县株梓洞尾矿库扩容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制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新化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拆迁人拒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新化县国土资源局

年5月29日

新化县株梓洞尾矿库扩容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新化县株梓洞尾库扩容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政府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规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用地面积和征地位置

新化县株梓洞尾库扩容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于年5月10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政国土字第号审批单),用地面积2.公顷,其中新化县古台山国有林场董家工区国有土地2.公顷。地类为水田、旱地、其他林地。具体位置详见项目征用土地红线图。

二、相关政策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娄政发[]7号);

2、《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13号);

3、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新政办发[]21号)和《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2号)。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1、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湘政发[]5号娄政发[]7号文件执行,其他地上青苗包干补偿标准按娄政发[]13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

2、房屋拆迁补偿。按娄政发[]13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2.

3、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按娄政发[]13号文件的规定,对征地范围内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实施异地新建安置方式。

4、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建(构)筑物的,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

1、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在本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制腾地。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规定予以提存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领取。

2、按娄政发[]13号文件的规定,征地补偿费扣缴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剩余部分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按照新政办发[]21号和新政办发[]22号文件规定,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年5月29日

附表2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方案

说明:

1、房屋拆迁补偿分为房屋主体补偿和房屋装(修)饰两部分,房屋主体和房屋装(修)饰的核减幅度具体见娄政发[]13号文件。

2、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实施货币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外,实施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3、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70平方米/人的面积(新化县按元/平方米补助)给予自行购房补助。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剩余土地耕种交通补贴。

4、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70平方米/人的自行购房补贴面积以外的部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费,新化县按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超过平方米。

5、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合法房屋内无任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增加房屋拆迁补偿。新化县按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

7、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根据被拆迁人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按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报建和办证等费用)的标准支付宅基地补助。

8、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合法房屋内无任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增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新化县按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

9、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自行拆除房屋的,可以对被

拆迁人根据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10、被拆迁合法房屋周边的零星青苗按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实行包干补偿,新化县按元/平方米的标准包干补偿。

11、根据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搬家补助(含两次搬家)。

12、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过渡补助;城市规划区外,按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过渡补助。临时过渡补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建临时过渡房屋。

13、农、畜、牧业生产等合法杂屋,参照同类结构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60-80%进行补偿,其装(修)饰不予补偿。

14、其它事项补偿标准详见娄政发[]13号文件。

新化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新土补公字[]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湘政发[]5号、娄政发[]7号与娄政发[]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新化县玉坤矿业主井广场、办公楼、炸药库建设项目制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新化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拆迁人拒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新化县国土资源局

年5月29日

新化县玉坤矿业主井广场、办公楼、炸药库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新化县玉坤矿业主井广场、办公楼、炸药库建设项目用地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政府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规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用地面积和征地位置

新化县玉坤矿业主井广场、办公楼、炸药库建设项目于年5月10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政国土字第号审批单),用地面积1.公顷,其中新化县古台山国有林场董家工区国有土地1.公顷,古台工区0.公顷。地类为有林地、其他林地。具体位置详见项目征用土地红线图。

二、相关政策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娄政发[]7号);

2、《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13号);

3、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新政办发[]21号)和《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2号)。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1、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湘政发[]5号娄政发[]7号文件执行,其他地上青苗包干补偿标准按娄政发[]13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

2、房屋拆迁补偿。按娄政发[]13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2.

3、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按娄政发[]13号文件的规定,对征地范围内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实施异地新建安置方式。

4、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建(构)筑物的,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

1、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在本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制腾地。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规定予以提存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领取。

2、按娄政发[]13号文件的规定,征地补偿费扣缴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剩余部分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按照新政办发[]21号和新政办发[]22号文件规定,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年5月29日

附表2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方案

说明:

1、房屋拆迁补偿分为房屋主体补偿和房屋装(修)饰两部分,房屋主体和房屋装(修)饰的核减幅度具体见娄政发[]13号文件。

2、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实施货币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外,实施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3、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70平方米/人的面积(新化县按元/平方米补助)给予自行购房补助。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剩余土地耕种交通补贴。

4、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70平方米/人的自行购房补贴面积以外的部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费,新化县按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超过平方米。

5、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合法房屋内无任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增加房屋拆迁补偿。新化县按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

7、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根据被拆迁人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按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报建和办证等费用)的标准支付宅基地补助。

8、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合法房屋内无任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增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新化县按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

9、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自行拆除房屋的,可以对被

拆迁人根据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10、被拆迁合法房屋周边的零星青苗按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实行包干补偿,新化县按元/平方米的标准包干补偿。

11、根据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搬家补助(含两次搬家)。

12、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过渡补助;城市规划区外,按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过渡补助。临时过渡补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建临时过渡房屋。

13、农、畜、牧业生产等合法杂屋,参照同类结构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60-80%进行补偿,其装(修)饰不予补偿。

14、其它事项补偿标准详见娄政发[]13号文件。

新化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新土补公字[]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湘政发[]5号、娄政发[]7号与娄政发[]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新化县游家镇上马新建年产0万块烧结煤矸石砖生产线制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新化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拆迁人拒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新化县国土资源局

年5月29日

新化县游家镇上马新建年产0万块烧结煤矸石砖生产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新化县游家镇上马新建年产0万块烧结煤矸石砖生产线项目用地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政府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规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用地面积和征地位置

新化县游家镇上马新建年产0万块烧结煤矸石砖生产线于年5月10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政国土字第号审批单),用地面积1.公顷,其中新化县游家镇上马村集体土地1.公顷。地类为水田、旱地、有林地。具体位置详见项目征用土地红线图。

二、相关政策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娄政发[]7号);

2、《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13号);

3、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新政办发[]21号)和《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2号)。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1、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湘政发[]5号娄政发[]7号文件执行,其他地上青苗包干补偿标准按娄政发[]13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

2、房屋拆迁补偿。按娄政发[]13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2.

3、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按娄政发[]13号文件的规定,对征地范围内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实施异地新建安置方式。

4、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建(构)筑物的,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

1、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在本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制腾地。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规定予以提存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领取。

2、按娄政发[]13号文件的规定,征地补偿费扣缴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剩余部分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按照新政办发[]21号和新政办发[]22号文件规定,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年5月29日

附表2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方案

说明:

1、房屋拆迁补偿分为房屋主体补偿和房屋装(修)饰两部分,房屋主体和房屋装(修)饰的核减幅度具体见娄政发[]13号文件。

2、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实施货币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外,实施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3、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70平方米/人的面积(新化县按元/平方米补助)给予自行购房补助。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剩余土地耕种交通补贴。

4、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70平方米/人的自行购房补贴面积以外的部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费,新化县按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超过平方米。

5、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合法房屋内无任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增加房屋拆迁补偿。新化县按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

7、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根据被拆迁人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按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报建和办证等费用)的标准支付宅基地补助。

8、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合法房屋内无任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增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新化县按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

9、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自行拆除房屋的,可以对被

拆迁人根据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10、被拆迁合法房屋周边的零星青苗按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实行包干补偿,新化县按元/平方米的标准包干补偿。

11、根据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搬家补助(含两次搬家)。

12、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过渡补助;城市规划区外,按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过渡补助。临时过渡补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建临时过渡房屋。

13、农、畜、牧业生产等合法杂屋,参照同类结构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60-80%进行补偿,其装(修)饰不予补偿。

14、其它事项补偿标准详见娄政发[]13号文件。

来源:新化县国土资源局

编辑:小芬

审核: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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