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1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建水县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告

(第二批)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20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如下。

特此公告

建水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五月九日

执行案号:()云执号

被执行人:普玉兰,女,48岁

身份证号:96810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建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由普玉兰、唐卫权于年9月20日前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并支付自年3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彭生、高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云执号

被执行人:唐卫权,男,48岁

身份证号: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建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由普玉兰、唐卫权于年9月20日前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并支付自年3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彭生、高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云执号

被执行人彭生,男,37岁

身份证号:97912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建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由普玉兰、唐卫权于年9月20日前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并支付自年3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彭生、高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云执号

被执行人:高文,男,37岁

身份证号:97905X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建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由普玉兰、唐卫权于年9月20日前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并支付自年3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彭生、高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云执号

被执行人:马平助,男,28岁

身份证号:98806X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建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由马平助于年8月22日前一次性偿还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的欠款本金.21元,利息.89元,滞纳金.65元,合计.75元。年6月13日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另行计算。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云执号

被执行人:马建周,男,51岁

身份证号:96602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建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由马建周于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欠款本金.76元、利息.87元、滞纳金.07元、消费手续费.8元,合计.5元;支付自年6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云执号

被执行人:杨云,女,26岁

身份证号:99010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建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由杨云于年8月17日前一次性偿还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的欠款本金.02元,利息.55元,滞纳金.37元,消费手续费.52元,合计.46元。年4月16日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另行计算。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云执号

被执行人:苏家祥,男,40岁

身份证号:97608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建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由熊华生于年8月25日前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自年4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苏家祥、苏广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云执号

被执行人:苏广荣,男,45岁

身份证号:97108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建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由熊华生于年8月25日前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自年4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苏家祥、苏广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云执号

被执行人:熊华生,男,52岁

身份证号:9650106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建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由熊华生于年8月25日前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自年4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苏家祥、苏广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云执号

被执行人:杨文明,男,44岁

身份证号:97211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建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李玉英、杨琼秀、张森、张微因张绍明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66元,由被告杨文明赔偿50%即.33元,扣除其已支付的元,还应赔偿.33元;由曹应光赔偿50%即.33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万元,还应赔偿.33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云执号

被执行人:曹应光,男,58岁

身份证号:95809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建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李玉英、杨琼秀、张森、张微因张绍明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66元,由被告杨文明赔偿50%即.33元,扣除其已支付的元,还应赔偿.33元;由曹应光赔偿50%即.33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万元,还应赔偿.33元。

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云执号

被执行人:陈丽华,女,49岁

身份证号:96802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建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由陈丽华、李晓柱于年9月30日前共同偿还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并支付该款项自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陈丽华所有的座落于建水县临安镇线地产事务所住宅对面(产权证号: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该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云执号

被执行人:苏建波,男,53岁

身份证号:96305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建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苏建波、杨珍荣、苏锦秀、苏云福欠吴卫借款人民币元,于年9月30日前赔款人民币元,年3月30日前赔款元,年9月30日前赔款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云执号

被执行人:杨珍荣,女,54岁

身份证号:96205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建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苏建波、杨珍荣、苏锦秀、苏云福欠吴卫借款人民币元,于年9月30日前赔款人民币元,年3月30日前赔款元,年9月30日前赔款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云执号

被执行人:苏云福,男,28岁

身份证号:98806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建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苏建波、杨珍荣、苏锦秀、苏云福欠吴卫借款人民币元,于年9月30日前赔款人民币元,年3月30日前赔款元,年9月30日前赔款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云执号

被执行人:汪梅,女,34岁

身份证号:98209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建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由汪梅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王向前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从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已支付的元在支付时进行相应抵扣。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元,由汪梅负担。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云执号

被执行人:李红亮,男,41岁

身份证号:97510

执行依据文号:()建民初字第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建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杨聪死亡后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由李红亮赔偿杨广明、何云元,不包含李红亮已经支付的.65元,限期于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云执号

被执行人:薛乐勇,男,50岁

身份证号:X

执行依据文号:()云25民终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由建水县朋城石膏粉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钱俊荣石膏矿款元,薛乐勇、韦炳林、蔡昭泽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云执号

被执行人:白建宝,男,35岁

身份证号:98110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建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由白建宝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王建洪、李向永货款元,扣除已垫付的.5元,还应支付.5元,案件受理费由白建宝负担。

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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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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