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7/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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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建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蒋正伟、建水县社会保险局局长朱宏羲医院进行“云南省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授牌揭牌仪式。

上午9点,医院门诊综合楼前举行了授牌揭牌仪式。建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蒋医院院长丁莉共同揭牌。

 年4月8日,红河州人社局在坚持确保就医、合理布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经过资源统筹、发布公告、医院申请、县市推荐、联网测算成功、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评估领导小组进行现场评估确认等工作,层层筛选,最终确定全州医疗服务水平高、社会信誉度高、信息化程度高医院(红河哈尼族彝医院)、医院(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医院、医院等20家医院为云南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

成为云南省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是着力解决工伤职工异地就医难,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就医权益的关键举措,是实现年国家“跨省通办”中工伤异地就医结算的基础。我院将以此次授牌为契机,依据国家及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标准及工伤保险医疗政策有关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通过优化就医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绿色通道等,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的管理。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认定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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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旭志张永锋杨敏审校/师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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