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7/2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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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凌晨5时许,在建水县新国道线大西湖岔路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共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两辆事故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接警后,建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出警对该起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处理,经查,小车驾驶员普某于当日凌晨4时许酒后驾车回家,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一辆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三轮电动车驾驶员韩某当场死亡。

民警现场对普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测试结果显示普某气体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mg/ml,涉嫌醉酒驾驶。肇事驾驶人普某所驾驶车辆才买来一个月,考取驾驶证的时间仅五个月,还处于实习期。普某表示:事发前自己喝了酒,在驾驶过程中发现前方电动三轮车时自己反应迟钝来不急避让,所以酿成了惨祸,现自己感到后悔不已。

在此事故中,酒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普某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法律链接: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按照《机动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依据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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