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们做不到,故意隐瞒法院、伪造证据、虚构与他人借贷关系;说要买车试车时把车开跑了;恶意透支信用卡,并不断变更联系方式和居住地逃避发卡机关催讨还款和公安机关打击,一起跟小编来看看他们的这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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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弥勒市人民法院对弥勒首例故意隐瞒法院、伪造证据、虚构与他人借贷关系案进行审理,并宣布决定:对当事人周某拘留15日,并处罚金元。

一、王某与周某,元的借款

年11月30日,王某向周某借款元,并立借条,李某作了担保,约定同年12月15日还款。王某并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直至年10月20日,原告周某持借条复印件向弥勒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李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元。弥勒法院受理后,经过调解和执行,已将元兑付给原告周某。担保人李某在年死亡。

二、王某已向周某赔还了借款,周某却又用原借条,把元纂改成元,二次向王某索赔

时隔8年,年10月17日,周某持借条原件,再次起诉王某。

弥勒法院法官在受理此次案件时,发现此案与8年前受理的一起案件原告是同一人,被告也是上一案件的王某。案件诸多相似之处引起了法官的怀疑。

翻阅8年前的案件卷宗,法官发现,不但被告原告相同,两张借条也惊人地相似,通过两张借条的仔细对比,两份借条的字迹是一样的,只是借条原件的借款金额前面明显添加了一个“2”,借款金额却从原来的元变成了元!后经法官对当事人的多次询问,摆在周某眼前的,是两份弥勒人民法院卷宗,两份铁证!一份是8年前的借条复印件,一份是8年后涂改过的借条原件。

周某最终承认两个案件中的借条是同一份借条。这真是戏剧化的一幅场景!

三、因伪造证据,周某被拘留15天,处罚金元

法院查明,周某故意隐瞒法院,伪造证据,虚构其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周某拘留15天,拘留期间自年2月16日起至年3月3日止;对周某罚款人民币元,限于2月24日前交纳。

当日上午,法官向周某宣布了决定书,周某戴上手铐,被送进了拘留所。尴尬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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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9日9时许,建水县曲江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信用卡于年2月8日晚上22时左右发现被盗取了元人民币,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接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被害人郭某于2月8日上午在自家农田干活期间不慎将附有密码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遗失,当晚22时40分左右被害人手机上陆续收到三次元人民币取款记录短信提示,共被他人取走元人民币。值班民警调取曲江镇农村信用社ATM机监控及走访各村委会后发现,建水县曲江镇干寨村委会村民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民警在村委会的支持配合下找到正在田地里干活的陈某,经询问,该陈某开始对取走元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后经现场对陈某法律讲解,政策宣传,其最终对捡拾银行卡并取走卡内现金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如实上交所取元钱。

陈某法律意识淡薄,但在得知其行为严重后果后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并积极退赃,且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谅解,曲江派出所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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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泸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

案情回顾:年4月20日,泸西县农业银行向泸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称:“家住泸西县中枢镇烟光哨村的张某于年9月在我行申办了一张农行准贷记卡,额度3万元;年3月申办一张农行贷记卡,额度为4.9万元。张某使用以上两张信用卡已有多次逾期未还款,经多次催收至今仍未还款,截止年3月,欠本息共计.88元。”接报后,泸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展开调查,多地查找张某无果。经侦大队对张某立案侦查,开展追逃工作。

年2月8日,嫌疑人张某被昆明市公安局凉亭派出所抓获并移交泸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经讯问,嫌疑人张某对其恶意透支信用卡,并不断变更联系方式和居住地逃避发卡机关催讨还款和公安机关打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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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王某某到建水城北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其经营一家二手车交易店,2月11日15时25分至左右,两男子说要买车,甲男子说要试车,乙男子说他在店里等着,于是就开走了王某的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普通客车。甲男子和汽车一去不复返,在店里等候的乙男子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不见了。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调取城区监控网络,发现该被盗车辆正在南庄镇开往曲江的路上,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到收费站路口进行拦截,嫌疑车辆发觉情况异常便加速冲了过去,向曲江方向驶去。后李浩寨派出所民警和城北派出所民警驾车对该车辆进行前后夹击,嫌疑车辆最终被逼停在路边。民警将驾车的男子当场控制并带回派出所审查。

经审讯,该犯罪嫌疑人姜某(甲男子)如实供述了其在建水某二手车交易市场以试车为借口将车开走,“小普”(乙男子)则留在店内并伺机逃跑的违法犯罪事实.

目前,姜某已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弥勒电视台、泸西警方、建水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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