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3/2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王建国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并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国,男,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大学本科,原孝义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吕梁市第二届人大代表,孝义市第六届人大代表(年1月14日均被罢免),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现住吕梁区离石区市,因涉嫌受贿罪,于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看守所。

辩护人薛荣、李禹信,山西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并检公二刑诉()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国犯受贿罪,由于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俊章、代检察员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国及其辩护人薛荣、李禹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大土河焦化有限公司申请拨付煤矿项目补贴和煤矿建设占用土地中,给予该公司关照,先后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贾国平现金7万美元,据为己有。年9月,贾国平的父亲贾廷亮被中纪委调查后,被告人王建国将该7万美元退给贾国平,后贾国平交该7万美元上交省纪委。

2、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高家庄煤矿的生产建设中给予关照,先后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冯俊奎人民币现金19万元,据为己有。

3、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吕梁市离石师范学校原校长李全照帮助期弟弟李全庆拨付中阳县联盛学校的工程尾欠款时,给予关照,并拨付部分工程款,先后收受李全照人民币现金20万元,据为己有。

4、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汾西中泰煤业有限公司的中阳县武家庄煤矿的生产建设和拆迁移民过程中给予关照,先后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平人民币现金15万元,据为己有。

5、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的中阳县张予山煤矿的生产建设和中钢公司新建3号钢炉、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铁路专线等项目占用土地以及审批有关手续中,经予支持和关照,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玉珠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据为己有。年7月被告人王建国担任孝义市市长期间,非法收受袁玉珠给予的感谢费1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据为己有。年10月,袁玉珠被中纪委调查后,被告人王建国将55万元现金、15万元银行卡退还给袁玉珠的妻子杨瑞娥。后杨瑞娥将该55万元现金、15万元银行卡上交省纪委。

6、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中阳梗阳煤业有限公司处理村矿矛盾和煤矿的生产建设中给予支持和关照,先后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米占有人民币现金45万元,据为己有。

7、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拨付中阳县常县常顺煤矿的关闭煤矿补偿款时给予关照,并拨付了万元补偿款,先后收受该煤矿矿主袁锦伟人民币现金34万元,据为己有。

8、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中阳县小土河煤矿处理村矿矛盾时给予关照,先后收受该煤矿矿主刘殿亮人民币现金30万元,据为己有。

9、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悦达军山公司和华润联盛公司处理煤矿主体纠纷过程中予以协调,给予关照,先后收受悦达军山公司总经理倪正华人民币现金25万元,据为己有。

10、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吕梁市建筑公司经理薛国平以山西路新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中阳县西山循环路三标段工程。被告人王建国在拨付工程款时给予薛国平关照,收受其人民币10万元。据为己有。

11、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为中阳县康民食品公司拨付节日期间肉类价格补贴时,给予关照,先后收受该公司经理高建贞人民币现金7万元,据为己有。

12、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山西桃园腾阳能源有限公司新建水泥厂占用土地过程中给予关照,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富平人民币现金25万元,据为己有。年7月,被告人王建国担任孝义市市长期间,非法收受陈富平给予的感谢费1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王建国家属主动上交和办案机关追缴的赃款共计人民币万元、7万美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材料。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国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万元人民币、7万美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建国辩称:收受财物都是逢年过节,也不是一次收的。具体数额没有那么多,以调查核实为准。有些事是正当履行县长职责的行为。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建国存在自首情节,应予认定;对王建国双规前退还的万元应从受贿数额中剔除;被告人王建国收受赃款的时间全部处于春节、中秋节日期间,均系传统节日正常人情往来,特别是其中90万元礼金性质的赃款不应计算在受贿数额内;被告人王建国收受袁玉珠的赃款数额从侦查机关及补侦材料核实的银行卡数量和金额计算,仅能证明袁玉珠给过王建国万的卡,而无其它客观证据证明合计万元的卡;被告人王建国提供帮助的行为未违反工作原则,也未给他人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且其提供帮助的对象大多为吕梁市重点工程项目,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经审理查明:一、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大土河焦化有限公司申请拨付煤矿项目补贴和煤矿建设占用土地中,给予该公司关照,于年春节年中秋期间至先后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贾国平现金7万美元。年9月,贾国平的父亲贾廷亮被中纪委调查后,被告人王建国将该7万美元退给贾国平,后贾国平交该7万美元上交省纪委。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建国的供述

贾国平是贾廷亮的儿子我们通过工作关系认识,在年春节至年中秋期间,逢年过节,贾国平找到我说过节了,看看我为由,先后给我7万美元现金,均是一万一本,一百元面值。我放在县政府办公室里间的铁皮柜里。在年9月,贾国平的父亲贾廷亮被中纪委调查后,我感觉不踏实怕出事,将上述7万美元通过离市区的副区长张林生找到贾国平,在我住的家属院内将这7万美元装在一个蓝色的文件袋子里退给了贾国平。

贾国平个人没有找过我办过事,但他在中阳县的煤矿上的事找过我。在年,贾国平他们西合煤矿在资源整合后,在新矿井边上需建设一些配套设施和工业用房,需占用一些土地。在施工时被县国土局发现了,不让施工。贾国平就找到了我想叫我协调一下,我当时考虑这个工程是我们市县的重点工程,上级要考核,边施工边办手续在全市较为普遍,我就给县土地局局长王高打了一下招呼,不要让贾国平他们停工,边施工边完善手续。当时王国也说会处理此事,后来王高把这事处理了。另外,大约在年,具体时间记不起来了,贾国平他们在中阳县付家蔫煤矿有一个瓦斯发电的项目,国家有一部分补贴下来了,贾国平他们为了收到这些拨款,就打了一个报告,找我签了一下字,因为这些钱是给贾国平他们煤矿的专项资金,我就签字同意了,把这部分钱补贴给贾国平他们拨了。

2、证人证言

(1)贾国平的询问笔录:在年至年中秋节期间我父亲贾廷亮叫我以逢年过节看望为由,先后给过王建国7万美元,均是一万一本,一百元面值。后来在年10月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离石的张林生副区长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要见我,见了张林生后他说王建国要见我,张林生给王建国打了电话,王约我在他住的市委家属楼下见面,见面后给我个布袋子,说形势紧张,把我给他的钱都退给我,我当时说我先收下吧,后这7万美元放在单位宿舍,我没有用过,现在我已经把这钱交到纪委调查组了。

(2)贾廷亮(大土河焦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贾国平的父亲)的询问笔录:我们的煤矿主要是在离石和中阳县境内。中阳县有付家蔫煤矿、西合煤业公司、坤龙煤业公司三个矿,这三个矿都是基建矿,现在没有生产。年年底王建国到中阳县当县长,我们公司在中阳县有煤矿和项目,我安排我儿子利用两节去看望王建国,从年春节到年中秋,共计给过王建国7万美元。主要是想和他搞好关系,希望他可以关照我们企业,煤矿上有什么事也可以找王建国帮忙协调,中间王建国也帮助支持过我们,也是对他表示感谢吧。在年或年我们付家蔫煤矿申报了一个瓦斯发电项目,是一个节能减排的项目,当时我们报到省里了,我们投资了一千多万元,省里根据每年抽采的瓦斯梁和发电量,然后给我们下拨补贴,在年或年初,补贴文件下来了,拨付了80多万元补贴款,文件到县里,由于县财政拨付资金必须由县长签字。其实资金就是给我们的,但拨付到县财政上,想尽快通过中阳财政给我们拨付,所以我安排贾国平去找了一下县长王建国,后来王建国签字审批了。

具体那一年我不记得了,我们西合煤矿基建要重新占地,但没有土地征用手续,需要从矿周边西合村上租用一部分土地,村干部和镇干部不敢征租给我们,我儿子贾建国找王建国出面协调的。

(3)张林生(吕梁市离石区副区长)询问笔录证明:在年8、9月左右,王建国曾让张林生联系与贾国平见面,但张对见面的事由并不知情。

(4)王高(中阳县国土局局长)询问笔录证明:证实年左右王建国曾就西合煤矿建设新矿区被国土部门责令停工的事情打电话和王高说过,让尽快恢复生产,支持企业发展。

3、其他证据

(1)被告人王建国的交代材料(证明事实与供述一致)

(2)贾国平的情况说明(证明事实与询问笔录一致)

(3)情况说明(杨志青,中阳县国土资源局金罗中心所所员)证实于年夏天,曾对西合煤矿的非法占地行为进行过口头制止。

(4)大土河公司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大土河公司及其相关煤矿的证照资料、贾国平任职文件、大土河公司及其相关煤矿的租用土地资料、煤矿占地及处罚资料、煤矿项目国家补贴资料等。

证明内容:王建国同意为大土河公司付家蔫煤矿拨付煤矿项目补贴,以及西合煤矿占用西合村土地进行生产建设的事实。

(5)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王建国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贾国平7万美元时的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情况。

二、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高家庄煤矿的生产建设中给予关照,先后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冯俊奎人民币现金19万元。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建国的供述

冯俊奎是保利荣欣公司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对外联络工作。年春节前他给了我3万元、年中秋节3万元、年春节5万元、年中秋节3万元、年春节5万元,以上共计给了我19万元人民币。因为荣欣煤矿是一个高瓦斯的矿,经查被关停,冯俊奎是负责对外联络,所以过来找我,让我给县煤炭局说一下。我当时考虑这个煤矿是列入省市的重点工程,要求及时答复。我就给煤炭局高和平问了下情况,我还带着我们分管的王金民副县长、高和平局长一起去了煤矿检查安全工作,并给高和平说没有大的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能早点开工就开工,我们关停不是目的,核心是帮助企业排除隐患,你们早点去验收,早点让他们复工建设,市里对县里的重点项目有考核。后来高和平他们就去督促整改后,让冯俊奎他们的煤矿复工了。

2、证人证言

(1)冯俊奎的询问笔录证实:与王建国的供述基本一致。证明王建国收受冯俊奎19万元人民币现金,以及在荣欣公司高家庄煤矿的生产建设中给予关照的事实。

(2)高和平(中阳县原煤炭局局长)询问笔录证明:荣欣公司的高家庄煤矿曾因安全问题被查封,整改期间王建国曾就该煤矿启封复建的事情找过高和平,并说要让煤矿尽快整改,尽快验收,早点启封。

(3)王金明询问笔录

王金明系中阳县政法委书记,曾于.6-.12分管煤炭安全与财税。

证明:在年的下半年,曾与王建国、高和平等人去荣欣煤矿调研。王表示煤矿如果没有大的安全隐患,可以尽早恢复生产。

3、其他证据

(1)王建国的交代材料

(2)冯俊奎的情况说明

(3)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冯俊奎的劳动合同及任职资料、荣欣公司高家庄煤矿建设审批材料、中阳县煤炭局对高家庄煤矿查封、处罚、整改及验收等资料。

证明内容:证实荣欣公司的高家庄煤矿曾因安全问题被中阳县煤炭局查封,停产整顿。

三、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吕梁市离石师范学校原校长李全照帮助期弟弟李全庆拨付中阳县联盛学校的工程尾欠款时,给予关照,并拨付部分工程款,先后收受李全照人民币现金20万元。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建国的供述

、年春节前的一天,李全照一个人来了我在吕梁市委家属院的房子,说快过年了来看看我,分别给了我10万元钱,是分散的一万一本的。我把这钱放在办公室里间的铁皮文件柜里,年10月左右,我把这20万元放在一个小纸箱了,给了我爱人付瑞玲让他们把这东西给了李全照,后来我爱人回来说李全照没有要,我把这20万元拿到孝义的宿舍,之后用于我个人支出了。

李全照给我这20万元是因为我在担任中阳县县长之前,李全照弟弟承揽了联盛学校的工程,该工程在我去中阳县之前已经投入使用了,但欠了李全照弟弟的尾款,李全照给我说过多次,希望支付他弟弟一部分工程欠款,我考虑到李全照是市直机关老领导,也答应了适当解决一部分欠款,让他给教育局说一下,打个报告上来,后来教育局把付款报告打上来后,我批了两三次,具体金额我记不住了,所以过年看我是想表示一下心意。

2、证人证言

(1)李全照询问笔录(第一次)

证明内容:与王建国的供述基本一致。证明于年、年春节先后2次送给王建国人民币现金20万元的事实,以及王建国在其帮助李全庆拨付中阳县联盛学校工程尾欠款时给予关照,并拨付部分工程款的事实。

(2)李全照询问笔录(第二次)

证明:证实王建国给李全照的弟弟李全庆拨付了万元的工程款。

(3)李全庆询问笔录

李全庆系中阳县联胜中学项目施工负责人,李全照的弟弟。

证明:证实李全庆曾因工程款拨付的事情两次给其兄李全照共计40万元,去找王建国。事后,王建国也批拨了工程款。

(4)成印生的询问笔录

成印生吕梁市教育局民办管理中心主任。

证明:成印生曾于年10月份受王建国的安排领其妻付瑞玲去李全照家送一个纸箱子,但李全照没有收。

(5)付瑞玲的询问笔录(第二次)

证明:证实王建国曾安排付瑞玲去李全照家里送过一个纸箱子,但李全照没有收。

(6)杜凤生的询问笔录

杜凤生系山西省中阳县教育局原局长。

证明:杜凤生曾拿联盛学校拨付工程款的报告找过王建国,王签字同意,并最终拨付了工程款。

3、其他证据

(1)情况说明

证明:李全照给王建国送2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王建国的交代材料

(3)有关中阳县联胜学校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吕梁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工商资料、联盛学校工程款支付手续及结算资料、中阳县新城学校的有关资料、联盛学校的工程审计决算报告、工程款资料等。

证明内容:王建国曾在联盛学校建筑工程的尾款拨付报告上签字同意,并最后向李全庆拨付了所欠工程

四、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汾西中泰煤业有限公司的中阳县武家庄煤矿的生产建设和拆迁移民过程中给予关照,先后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平人民币现金15万元。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建国的供述

汾西中泰煤业公司是汾西矿务局在中阳县的一个项目,这个矿在中阳县的武家庄,公司负责人是王平。当时在年,我在担任中阳县县长后,汾西矿务局准备在中阳县的武家庄发展一个煤矿项目,并定下来由王平负责,王平找到了我,给我介绍了汾西中泰的这个煤矿的发展前景,我听了感觉不错,有潜力,能够中阳带来经济效益,当时我考虑到中阳县招商引资有任务,我当时给王平说要和书记碰一下头,后来市里的有关领导也要求上这个项目,最后县里同意上这个项目了。

在年,我担任县长以后,王平找过我想启动汾西中泰煤业公司在中阳县准备建设煤矿项目的事,在煤矿建设过程中,因煤矿附近的村民搬迁、选址移民的问题上,王平找过我,我当时同意镇里的选址意见,但汾西中泰考虑到企业的成本,不同意镇里的选址意见。我当时给杨志新和张玉玉说过,让他们和汾西中泰再去协商协商,再做做工作,最后定在什么地方我不太清楚了。

年春节至年中秋节,两节期间王平来看我共计给我人民币15万元。面额元,一万一本。

2、证人证言

(1)王平询问笔录

证明:与王建国的供述基本一致。证明王建国收受王平15万元人民币现金,以及王建国在汾西中泰公司的武家庄煤矿的生产建设和拆迁移民过程中给予关照的事实。

(2)杨志新询问笔录

杨志新系中阳县下枣林乡党委书记。

证明:王建国曾就汾西中泰煤业武家庄煤矿的拆迁移民事情安排过杨志新协调办理有关事宜。

(3)张玉平询问笔录

张玉平系中阳县宁乡镇镇长。

证明:王建国曾就汾西中泰煤业武家庄煤矿基建过程中涉及到的新村选址问题安排过张玉平做好群众工作,接受中泰公司的安置方案。

3、其他证据

(1)王建国的交代材料

(2)王平的情况说明

(3)汾西中泰煤业公司的资料

主要包括:企业相关证照资料、国家及省内批复文件、中泰煤业公司煤矿建设用地手续、拆迁补偿安置意见、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等。

证明内容:王建国曾在汾西中泰煤业公司位于中阳县武家庄煤矿的生产建设、拆迁选址及移民安置等方面进行过协调,并给予关照。

五、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的中阳县张予山煤矿的生产建设和中钢公司新建3号钢炉、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铁路专线等项目占用土地以及审批有关手续中,经予支持和关照,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玉珠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据为己有。年7月被告人王建国担任孝义市市长期间,非法收受袁玉珠给予的感谢费1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据为己有。年10月,袁玉珠被中纪委调查后,被告人王建国将55万元现金、15万元银行卡退还给袁玉珠的妻子杨瑞娥。后杨瑞娥将该55万元现金、15万元银行卡上交省纪委。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建国的供述

第一笔是在年春节前,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了,袁玉珠一个人来到我办公室说,过年了,提前拜个年,走的时候,从他身上掏出一打银行卡,放在我办工作桌上。我说老袁不要这样,让他拿回去,袁玉珠说这是一点小意思,说着就走了。之后,我把这些银行卡放在办公室里间的铁皮柜子里。

第二笔是在年春节前的一天,袁玉珠一我办公室去看我,给我办公桌上放了一打银行卡,我赶紧推脱说,快不用,老袁说不用客气,说着转身就走开了,后来我看了一下,又是50万元银行卡,又把这些卡放到我办公室里间的铁皮柜子里了。袁玉珠给了我几张银行卡记不清了,以实际为准,总金额是50万元,每个卡都有卡包装着,卡包上写着帐号和密码,然后用皮筋绑着,这些银行卡上的开户名我不知道,这几张卡都是农行的卡。

第三笔是在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袁玉珠一个人来了我办公室,寒暄了几句后,说过年了,来看看领导,临走时把一打银行卡放在我办公桌上,我当时也推辞不要,但袁玉珠转身就走了,后来我看了一下,总金额是50万元银行卡,然后我把这些银行卡放在办公室里间的铁皮柜子里。袁玉珠给了我几张银行卡记不清了,以实际为准,总金额是50万元,每个卡都有卡包装着,卡包上写着帐号和密码,然后用皮筋绑着,面值不是5万就是10万元。

第四笔是在年快过春节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了,在中阳宾馆我住的地方,袁玉珠去看我,说过年了,让我自己买点东西,我赶紧推脱说不用了,袁玉珠把一打卡塞给我以后转身就走开了。后来我看了一下,又是50万元银行卡,第二天我去办公室把这些银行卡放在办公室的铁皮柜子里了,这次卡的总金额是50万元,每张卡的面值不是5万元就是10万元,具体是几张我记不清了,以实际为准。这些卡是农行的卡,每个卡都用银行的纸卡包装着,卡包上写着帐号和密码,然后用皮筋绑着。

第五笔是在年3月到9月,我在湖南长沙挂职锻炼期间,任市长助理,大概在六七月份的一天,袁玉珠去长沙,我和他在长沙市政府附近的一个宾馆一起吃了顿饭,还有袁玉珠的爱人,张中生(吕梁副市长),其他有几个人我记忆不清楚了,吃完饭前或后,袁玉珠塞给了我一张10万元的农行的银行卡,用卡包装着,卡包上写有金额和密码,开户名我记不清了,这张银行卡开始时候在我身上放着,回来中阳以后,又放到我办公室的铁皮柜子里了。

第六笔年中秋节前,我挂职回到中阳县上班后,袁玉珠到办公室看我,给了我一打银行卡,放在办公桌上,一共几张我记不住了,共计50万元,我随手放在办公室里间的铁皮文件柜里。

第七笔是年春节前,袁玉珠到我办公室看我,说过节了来看看领导,说着把一打银行卡放到我桌子上,我推辞说不要,咱不要弄这。可袁玉珠放下就走了,我看了是50万元的银行卡,我随手放在我办公室铁皮柜子里了,都是农行卡,每个卡上有卡包,卡包上写着金额和密码,用橡皮筋捆着。

第八笔年6、7月份,我离开中阳县之前,我陪客人去参观中阳钢厂,顺便去了袁玉珠的办公室,闲聊了我的工作情况,我记得当时已经定下我去孝义市了,中阳的书记已经定了。说完袁玉珠拿出一打银行卡塞给我,说你自己买点东西吧。我回到办公室一看是总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卡,10万元一张,共计5张,我顺手放在我办公室铁皮柜子里了。全部是农行卡,每个卡上有卡包,卡包上写着金额和密码,用橡皮筋捆着。

在我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袁玉珠一共给过我万元。

在我担任县长期间,袁玉珠的煤矿出现过隐患,具体那个矿我记不清了,被煤炭局停产了。袁玉珠找过我,说他们炼钢需要煤、发电需要煤,很着急,别让煤矿停产。我考虑的就是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帮助他,我给分管煤炭的副县长王金明说了,中钢是中阳县的龙头企业,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给启封吧。

还有就是中钢发电厂要增加3号基站,当时我们县里面和袁玉珠协商想让他们给县里集中供热,因为地方不够,要进行扩容,就涉及到要占老百姓的地,袁玉珠找过我,说一些事情需要协调,因为袁玉珠本身也是给县里作贡献,所以县委县政府开会讨论了占地的有关问题,并由政府进行协调,会议刘广龙和我都参加了。

年,在申办经济房零占地的事情上,袁玉珠去我办公室多次找我。卫建忠副总找我在报告上签过字,办了一些手续,土地批下来了,批到中阳县了。

我到了孝义后大概一个多月,袁玉珠到孝义市办事情,顺便和我联系,看了看我,给了我10万块钱的银行卡。

年10月份左右,袁玉珠被中纪委带走协助调查了,我心里不踏实,怕出事。我当时手头上就只有70万元,其他卡上资金都让我老婆存到白建东名下了。所以退给袁玉珠他老婆70万元,其中现金55万元,银行卡15万元。这万元是我主动交代的。

2、证人证言

(1)袁玉珠询问笔录(第一次)

证明:与王建国的供述基本一致。证实王建国收受袁玉珠万元人民币银行卡以及王建国为袁玉珠谋取具体利益的事实。

(2)袁玉珠询问笔录(第二次)

证明:袁玉珠的妹妹袁玉香也参与为其办理银行卡。同时核实了部分银行卡的信息情况。

(3)卫建中(中阳钢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询问笔录(第一次)

证明:中阳县委、县政府曾就中钢公租房项目开过专门会议,并在会上形成会议纪要。

(4)卫建中询问笔录(第二次)

证明:王建国曾在中钢关于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文件上签字。

(5)李建新询问笔录(第一次)

李建新系中阳钢铁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也是袁玉珠的表弟。

证明:袁玉珠曾安排李建新办理金额不等的银行卡。

(6)李建新询问笔录(第二次)

内容基本与第一次询问笔录一致。

(7)付瑞玲询问笔录(第一次)

付瑞玲系犯罪嫌疑人王建国的爱人。

证明:王建国曾在年春节至年春节前后给过付瑞玲一些5万元或10万元不等面额的农行卡。

(8)付瑞玲询问笔录(第三次)

证明:王建国给付瑞玲28张银行卡,共计万元的事实。

(9)张玉花询问笔录

证明:年10月张玉花曾带王建国去过袁玉珠家,当时王建国手提一个核桃盒子,并将盒子留在了袁玉珠家。

(10)乔春平、郭卫军、任杰辉、冯瑞辉、严凯、刘旦旦、张福清、许瑞生、王志琴、刘晓文、许云飞、王海红、王宏伟、刘吉、史学明、岳治国、辛文平、张利兵的询问笔录

李彦武、龙海的询问笔录

杜鹏云、许泽华询问笔录

上述人员均为中阳钢铁公司的职工。

证明:上述人员对于袁玉珠以其名义办理银行卡的事实均不知情。

(11)白建东的询问笔录

白建东系王建国的妹夫。

证明:白建东曾收到付瑞玲给予的19张,共计万元的农行卡,还证实从年到年,向付瑞玲借钱(全部是银行卡)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付瑞玲需要用钱时,直接提现归还的事实。

(12)付瑞仙的询问笔录

付瑞仙系白建东的爱人。

证明:在年后半年付瑞玲曾向付瑞仙借过身份证,但付瑞仙对借身份证的用途并不知情,同时对卡号为×××的银行卡的交易情况也不知情。

(13)刘金凤的询问笔录

刘金凤系中阳钢铁公司的职工。

证明:袁玉香曾向刘金凤借过身份证,但刘金凤对借身份证的用途并不知情,并否认04-620009的农行卡是其的账户。

(14)何瑞平的询问笔录

何瑞平系中阳钢铁监察处巡审部部长。

证明:李建新负责管理袁玉珠的帐外资金(销售附属产品的货款),并直接对袁玉珠负责,建有独立的账目。

(15)袁玉香的询问笔录

袁玉香系袁玉珠的妹妹。

证明:袁玉香负责对袁玉珠的另一部分帐外资金(卖废品的钱)进行保管,期间曾向刘金凤、乔军财借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将这一部分资金存入银行,同时按照袁玉珠的安排用这部分资金办理不同面额的银行卡并交给袁玉珠。

(16)卫磐江的询问笔录

卫磐江系李建新的儿媳。

证明:李建新曾向卫磐江及其父亲卫银发借用过身份证,但二人对李建新借身份证的用途并不知情。

(17)乔军财的询问笔录

乔军财系袁玉香的小学同学。

证明:袁玉香曾向乔军财借用过身份证,但乔军财对袁玉香借身份证的用途并不知情。

(18)卫银发的询问笔录

证明:卫银发的女儿卫磐江曾向其借用过身份证,但卫银发对卫磐江借身份证的用途并不知情。

(19)王五娥的询问笔录

王五娥系中阳钢铁公司销售处的副处长。

证明:李建新负责对袁玉珠的一部分帐外资金(销售钢材的货款)进行保管。

(20)王金明的询问笔录

王金明系中阳县政法委书记。

证明:袁玉珠在中阳的张子山煤矿在年曾被中阳县煤炭局停产整顿以及王建国亲自协调让边建设边生产,最终该煤矿恢复生产建设的事实。

(21)杨斌文的询问笔录

杨斌文系中阳县煤炭局原局长。

证明:袁玉珠在中阳的张子山煤矿在年曾被中阳县煤炭局停产整顿以及分管煤炭局的王金明副县长说王建国指示让该煤矿继续生产的事实。

(22)阴大瑞的询问笔录(第二次)

阴大瑞系中阳县县委书记。

证明:年10月份,阴大瑞曾帮王建国联系过张玉花去袁玉珠家里退钱的事情。

(23)王高的询问笔录

王高系中阳县国土局局长。

证明:王建国曾就中阳钢铁公司占地建设公租房是否符合政策一事问过王高。

(24)许爱民的询问笔录

许爱民系中阳钢铁公司监察处干事,袁玉香的爱人,袁玉珠的妹夫。

证明:许爱民帮助袁玉珠办理银行卡的事实,共办过张的银行卡,价值0万元。

(25)杨瑞娥的询问笔录

杨瑞娥系袁玉珠的爱人。

证明:年10月,王建国曾去过袁玉珠家,并将一个核桃的箱子放在了袁玉珠家。

3、其他证据

(1)王建国的交待材料

证明:于年7月中旬的一天(去孝义任职之前),袁玉珠送给其50万元银行卡以及王建国给袁玉珠退还钱的事实。

自述材料证实:袁玉珠送给王建国万元银行卡的事实。

(2)付瑞仙的情况说明

证明:王建国于年至年曾给过付瑞玲银行卡,金额是5万元或10万元。付瑞玲将一部分银行卡交由其妹付瑞仙存起来,一部分交由其妹夫白建东用于资金周转,还有一部分提现或转存其他银行。

(3)王建国退款及银行卡照片

两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一个核桃箱子,及人民币若干。

(4)中阳县纪委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

证实:.12.22两张银行卡及55万元人民币现金被中阳县纪委扣留。原物品持有人是杨瑞娥。

(5)中阳钢铁公司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中阳钢铁的证照资料、中阳县委办会议纪要、占用土地补偿协议、土地征用补偿合同、中阳钢铁新建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报告、省发改委和环保厅对中钢住房项目的批复、中钢公司的账证资料、中钢张子山煤矿的整改指令书、等资料。

证明内容:证实中阳钢铁公司新建3号锅炉、新建经济适用房、新建货运专用铁路线的事实,以及中钢张子山煤矿因安全问题被查封停产及启封的事实。

(6)中钢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关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情况说明,除韩吉生外,均是中阳钢铁公司职工。

(7)转账凭证、农行卡照片(付瑞玲提供)

证实:付瑞玲向山西省监察厅转账万元人民币的情况。

(8)银行卡办理资料及银行交易明细

证实:银行卡办理以及资金交易的情况。

六、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中阳梗阳煤业有限公司处理村矿矛盾和煤矿的生产建设中给予支持和关照,先后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米占有人民币现金45万元,据为己有。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建国的供述

年快过春节的一天,我在太原市办事,后来去了米占有在太原市长治路世贸大厦的办公室,在22层或23层,在办公室聊了一会,我快走的时候,他把一个纸袋子给了我,说快过年了,看看我,我说不要这些东西。米占有说就是一点小意思,让我买点烟抽吧,米占有把我推到电梯口,就塞给我了,我就把袋子拿上,回去看有10万元钱。

年快过中秋节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起了,我在太原市办事,米占有请我去他办公室坐一坐,见面后我们聊了一会,也是在我准备走的时候,他给我一个纸袋子,我推辞不过就提着袋子走了,回去后一看,里面有5万元钱。

年快过春节的一天,我住在太原市亲贤街金泽酒店,电话中米占有知道我来太原后,约我在酒店一楼茶社见面,给了我一个纸袋子,说过年了来看看我,我当时也拒绝了,他说让我自己买点东西,就是一点意思,回到房间后我打开一看,里面有10万元钱。

年我在长沙挂职,记得是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起来了,米占有和他儿子到长沙,晚上我们一起吃的饭,饭后我们在宾馆聊天,米占有给我开了一个房间,进房间他拿了一个纸袋子,说我一个人在长沙,也需要开支,给我拿点钱,我说不用,他放下袋子就走了,我打开袋子一看里面有10万元人民币。

年快过春节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我和米占有还有几个朋友在太原市漪汾桥东的乾清阁吃饭。饭后我准备坐车离开,米占有把右后门打开,把一个纸袋子放在了后座上,把车门关上走了。我回去后打开纸袋子看了一下,里面有10万元人民币。

以上45万元人民币我放在我中阳县办公室的铁皮柜子里了,一部分我用于个人支出,一部分交予我朋友车安奎帮我理财去了。

我当时是中阳县的县长,米占有的梗阳集团在中阳县有一个煤矿,他给我钱希望跟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对他们的企业给予关照和支持。

年左右,米占有他们在中阳县的梗阳煤矿和下枣林村有村矿纠纷,因为这个矿是我们县和吕梁市的重点工程,省市也要求,这些重点工程的问题在24小时之内有答复的意见。米占有也给我打了电话,让我督促一下乡镇,我就给下枣林村的书记王根有说了一下,让加快解决村矿纠纷,后来在项目领导的具体协调下解决了。

还有在年10月份,我刚挂职回来不久,米占有带的他的副总来到我办公室说,中阳县煤炭局检察他们矿,发现他们在5号煤层上作业,被停产整顿,我就打电话叫煤管局局长杨斌文了解一下情况,杨斌文说梗阳煤矿因为5号煤的开采手续不全,被停止作业。我问一下杨斌文这种情况怎么办,杨斌文说可以进行一些开采前的准备工作,我听了后也表示同意,我也对米占有说要尽快完善5号煤的手续,做一些开采前的准备工作。

以上这些都是纪委专案组找我谈话时,是我主动交代的。

2、证人证言

(1)米占有的询问笔录

证明:与王建国的供述基本一致。证实王建国收受米占有45万元人民币现金,以及在米占有位于下枣林乡煤矿的停产整顿过程中给予关照的事实。

(2)刘忠的询问笔录

刘忠系中阳县梗阳煤矿原矿长。

证明:年下半年,梗阳煤矿曾被煤炭局停产整顿,后刘忠随米占有一起找王建国,王建国向煤炭局局长杨斌文了解情况,并同意让煤矿先启封继续生产。

(3)杨斌文的询问笔录

杨斌文系中阳县原煤炭局局长。

证明:梗阳煤矿于年10月份被停产整顿后,曾被王建国电话叫到办公室了解情况,当时米占有、刘忠等人也在场。

3、其他证据

(1)王建国的交代材料

(2)米占有的情况说明

(3)山西梗阳煤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梗阳煤业公司的工商资料、米占有的身份信息、米占有提取现金的说明、收款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指令书、督查意见书等。

证明内容:证实梗阳煤业公司曾因煤矿安全问题被停产整顿,以及米占有曾从公司分5次支取过现金45万元的事实。

七、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拨付中阳县常县常顺煤矿的关闭煤矿补偿款时给予关照,并拨付了万元补偿款,先后收受该煤矿矿主袁锦伟人民币现金34万元,据为己有。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建国的供述

袁锦伟在中阳县有个煤矿叫雷家沟煤款,按照当时的关停政策,我们政府要给袁锦伟大约万元的补偿款,袁锦伟找了我好几次,也打了报告,因为县里财政资金紧张,就一直没有给过,直到我离开中阳县到孝义工作的时候,袁锦伟自己也找了我,也通过分管煤矿的副县长阴大瑞和副县长刘德元找我,刘德元副县长说给袁锦伟的补偿款批了,再来一个新县长,不熟悉情况,一下又解决不了。我当时考虑政府也是该付的,我让刘德元告诉袁锦伟,让他带着报告来孝义找我,最终我签字同意先付万元的补偿款。

年快过春节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出了,袁锦伟一个人来到我办公室,先聊了几句,临走时,他说快过年了,来看看我,从身上掏出个牛皮纸信封,要放在我办公桌上,我说不要这些东西,他放下信封就走了,他走后,我打开信封一看。里面有两本人民币,一万元一本。

年快过春节的一天,袁锦伟一个人来到我中阳县政府的办公室,先和我闲聊了一会儿,在我倒水的时候,把我左边的办公桌抽屉拉开,从他身上掏出5本人民币,放进抽屉中。当时我也拒绝了,但他放下这些钱以后就走了,我拉开抽屉看见是5万元人民币。后来我把这钱放到我办公室里间的铁皮柜子里。

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袁锦伟一个人来到我办公室,先和我闲聊了一会,然后从他身上拿出一个信封,放在我办公桌上报纸下面。当时我拒绝了,说不要这些东西,但他放下钱就走了,他走后我打开信封一看是两本人民币,一万元一本。

年快过春节的时候,袁锦伟一个人来到我办公室和我说了一会儿,快走时,给我说快过年了,看看领导,就从他口袋里拿出5万元放到我办公桌上,我说不要,让他拿走,他放下钱走了,我将这5万元钱放在办公室里间的铁皮柜子里了。

年快过中秋的时候,袁锦伟提着一个慧仁公司的一个核桃油礼品盒来到我办公室,站在我办公室前说:这是新产品,让我尝一下,我说不需要这些。袁锦伟说让我尝一下,说完,袁锦伟将核桃油盒子放在办公桌左侧。袁锦伟走后,我打开盒子一看里面装的是10万元人民币,10本捆起来了,一本一万元,面额是万元的。

年快过春节的一天,我在中阳县宾馆我住的房间,袁锦伟一个人来到我的房间,是在9层东头的房间,闲聊了一会,在快走的时候,袁锦伟从他身上掏出10本人民币,没有包装,一本一万元,放在桌子上,我说不要,他说一点小意思,买点烟抽吧,说完就赶紧离开房间了。后来我将这10万元拿到中阳县政府办公室里间的铁皮柜子里。

以上是我主动向纪委专案组主动交代的。

2、证人证言

(1)袁锦伟的询问笔录

证明:与王建国的供述基本一致。证实王建国收受袁锦伟34万人民币现金,以及王建国在为常顺煤矿拨付补偿款时给予关照的事实。

(2)刘德元的询问笔录

刘德元系中阳县人大副主任。

证明:袁锦伟曾因拨付关闭煤矿补偿款的事情找过刘德元,让刘和王建国说尽快给袁锦伟拨付补偿款。事后刘德元也多次和王建国提起此事。

(3)阴大瑞的询问笔录(第一次)

阴大瑞系中阳县县委副书记。

证明:阴大瑞曾在袁锦伟提供的要款请示(.1.20)上签字建议先行支付0万元的事情。

(4)王金明的询问笔录

王金明系中阳县政法委书记,曾于.6-.12分管煤炭安全与财税。

证明:袁锦伟曾于年7月份找王金明在拨款申请上补签过字,当时该份申请上王建国和阴大瑞均已签过字。

(5)张帆的询问笔录

张帆系中阳县财政局局长。

证明:袁锦伟于年7月份曾找张帆签批支付万元的补偿款,并于年7月19日向常顺煤矿支付了万元。

3、其他证据

(1)王建国交代材料

(2)袁锦伟的情况说明

(3)中阳常顺煤业公司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常顺煤业公司的证照资料、拨付补偿款的申请报告、财政拨款凭证、政府文件及会议纪要等资料。

证明内容:证实常顺煤业公司曾向中阳县政府提出拨付万元关闭煤矿补偿款的申请,中阳县政府于年7月16日向该公司拨付万元的补偿款。

八、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中阳县小土河煤矿处理村矿矛盾时给予关照,先后收受该煤矿矿主刘殿亮人民币现金30万元,据为己有。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建国的供述

年春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刘殿亮给我打电话说,有事要见我,我和他约定了在离石市区南关附近的便道上见面,我过去他在路边站着,刘殿亮上了我的车,坐在后座上,他上来后司机张国平就下车了。在车上刘殿亮给我说了他的煤矿和村里纠纷的事。希望我能给张子乡的领导说一下,协调一下,我说好的。然后说过年了看看我,他下车时,把一个黑塑料袋放在车后座的脚垫上,当时我也拒绝了,但他放下走了。后来我打开一看里面是有报纸包的10万元钱,面额,一万一本。我把这钱放在中阳县政府办公室里间的铁皮柜子里。

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起来了,刘殿亮给我打电话说有事找我,想见个面。我约他在离石南关烟草公司附近的便道上见面。刘殿亮上车后坐在后排我的旁边,司机见他上车就下车了,在车上刘殿亮说过节了,来看看我,说着就从他随身倍的包里拿出用报纸包裹的钱放在我车后排座位上。当时我也拒绝了,但他放下走了。后来我打开一看是10万元钱,我把这钱拿回中阳县政府办公室里间铁皮柜子里。

年春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起来了,刘殿亮给我打电话说有事想见见我,我们约定在离石南关附近的便道上见面。我来到约定地点后,刘殿亮上车坐我旁边的后排座上,司机下车后。刘殿亮在车上说快过年了,来看看我,刘殿亮从随身背的包里掏出用报纸包着的钱,放在后排座上。当时我拒绝了,但他放下就走了。他走后,我看了一下报纸里是10万元人民币,面额,一万一本。我把这钱放在中阳县政府办公室里间的铁皮柜子里。

我当时是中阳县县长,刘殿亮的企业在中阳县,想和我搞好关系,过年了,来看看,沟通下感情,希望我对他的企业给予关照和支持。刘殿亮他个人没有找我办过事,他们坤龙煤矿因为煤矿与驻地村里补偿的事有过一些纠纷,主要是搬迁,还有福利等经济利益矛盾,老百姓经常找他们煤矿,刘殿亮给我说过,让我督促一下,后来我给张子乡的书记武爱国说了一下,让他协调一下。

2、证人证言

(1)刘殿亮的询问笔录

证明:与王建国的供述基本一致。证实王建国收受刘殿亮30万元人民币,并在处理村矿矛盾过程中给予刘殿亮的煤矿以关照。

(2)武爱国的询问笔录

武爱国系张子山乡党委书记。

证明:王建国曾让武爱国协调刘殿亮的坤龙煤业的村矿矛盾的问题。

3、其他证据

(1)王建国交代材料

(2)刘殿亮的情况说明

证实刘殿亮送给王建国3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3)山西坤龙煤业公司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坤龙煤业公司的证照资料、移民搬迁补偿的资料、移民合同、会议记录等资料。

证明内容:证实坤龙煤业因煤矿生产与驻地村存在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实。

九、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悦达军山公司和华润联盛公司处理煤矿主体纠纷过程中予以协调,给予关照,先后收受悦达军山公司总经理倪正华人民币现金25万元,据为己有。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建国的供述

倪正华个人事没有找过我。倪正华他们悦达军山煤矿的事找过我,想让我从中协调一下悦达军山公司和华润联盛公司的一个煤矿主体纠纷的问题。因为悦达军山煤矿与华润的东桉煤矿都在我们中阳县,离得不远,年资源整合以后,两家的主体一直不明确,这两个矿都想成为主体,但主体的审批在省政府,这两个矿都是基建矿,因主体纠纷,一直停工,谁也不能建设。后来我把倪正华、刘云亮一起叫到我办公室叫他们互相让一让,由一家牵头,就可以启动了这个事情,可以开工建设,但是他们都说要给上面汇报,后来这两家都不让步,在我离开中阳县以前,主体还是不明确。

以上是我主动向纪委专案组交代的。

年春节至年春节期间,在中阳县宾馆房间以过节看望为由,分5次收受悦达军山公司总经理倪正华现金人民币共计25万元。

2、证人证言

(1)倪正华的询问笔录

倪正华系山西悦达军山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证明:与王建国的供述基本一致。证实王建国收受倪正华25万元人民币,并在处理悦达军山公司和华润联盛公司的主体纠纷过程中进行协调。

(2)刘荣亮的询问笔录

刘荣亮系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证明:王建国曾就华润联盛与江苏悦达军山煤矿主体纠纷的事找过刘荣亮,并进行过协调。

3、其他证据

(1)王建国的交代材料。

(2)倪正华的情况说明

证实倪正华送给王建国2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3)山西悦达军山煤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悦达军山煤业公司的工商资料、倪正华的身份信息及任职资料、中阳县政府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资料、悦达军山煤业公司关于矿井单独保留的申请材料等。

证明内容:悦达军山公司与华润联盛集团存在煤矿主体纠纷的问题,悦达军山公司想单独保留矿井的主体资格。

(4)华润联盛煤矿兼并重组整合资料(华润联盛公司提供)

证明:吕梁市政府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存在让华润联盛下属的东桉煤矿兼并悦达军山煤矿的事实。

十、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吕梁市建筑公司经理薛国平以山西路新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中阳县西山循环路三标段工程。被告人王建国在拨付工程款时给予薛国平关照,收受其人民币10万元。据为己有。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建国的供述

年快过中秋的时候,薛国平到了我的办公室,拿着一个蓝色的文件袋,他先自我介绍他叫薛国平,因为我以前去工地检查时,有人给我介绍过薛国平,他一自我介绍,我就知道了,然后说过节了,来看看我。说着他就从蓝色文件袋拿出一个牛皮档案袋,放在我办公桌的报纸底下,我说你拿回去,不能这样,但薛国平放下档案袋就跑了,他走后,我打开档案袋一看里面是10万元人民币,就把钱放在办公室里间的铁皮柜子里。

当时中阳县交通局高青山拿着一个给西山循环公路拨款的报告,给我讲按照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应该拨付一部分款,当时还提到当时的县委书记刘广龙在检查工地时,看到薛国平承揽的这个标段进展快,工程量大,垫付款多,书记说在拨款的时候要适当倾斜,后来我根据交通局提供的报告签字同意给薛国平的工程拨了一部分款,具体数额我记不住了。

这是我主动向纪委专案组交代的。

2、证人证言

(1)薛国平的询问笔录

证明:与王建国的供述基本一致。证明王建国收受薛国平10万元人民币现金以及在为薛国平拨付工程款的过程中给予关照的事实。

(2)高青山的询问笔录

高青山系中阳县交通局局长

证明:在年中秋节后,薛国平曾就拨付工程款的事情找过高青山,并称已经找过王建国。后高青山打了一个拨款报告找王建国,王签字同意。

3、其他证据

(1)王建国的交代材料

(2)薛国平的情况说明

(3)有关西山循环公路二期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山西路新通公司的证照资料及中标通知书、王建国关于西山循环公路二期工程款支付批示、工程款财物支付手续、支付明细、合同协议书、薛国平的任职资料等。

证明内容:王建国曾对西山循环公路工程款拨付的报告进行签字同意,最终给薛国平拨付了工程款。

十一、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为中阳县康民食品公司拨付节日期间肉类价格补贴时,给予关照,先后收受该公司经理高建贞人民币现金7万元,据为己有。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建国的供述

中阳县康民食品公司负责我们全县唯一的屠宰任务,是一个国有企业,经理是高建贞。这个企业主要是为了保障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我们政府每年在两节(元旦和春节),根据这个企业的市场供应情况,给他们企业拨一点适当的补贴。

年12月份的一天,在元旦前,中阳县康民食品公司经理高建贞来到我的办公室,给我说了一下肉类补贴的情况后,高建贞说快过年了,来看看我,说着从身上掏出2本人民币,放在我办公桌抽屉里,我说可不要这样,让他拿走,但是他放下钱就走了。他走后,我看了一下,总共是人民币2万元,后来我把这钱放在里间的铁皮柜子里了。

年1月份的一天,中阳县康民食品公司经理高建贞来到我在中阳县宾馆的9层最东头的房间,他进来后,给我说快过年了,来看看,就从身上拿出5万元钱放在茶几上,我说不要,他放下钱就赶紧走了,我追到房间门口没追上他。他走后我看了一下,总共是现金5万元整,没有包装,一万一本,面额,红色票面。

这是我主动向纪委专案组交代的。

2、证人证言

(1)高建贞的询问笔录

证明:与王建国的供述基本一致。证明王建国收受高建贞7万元人民币现金以及王建国在为中阳县康民食品公司拨付节日期间肉类价格补贴时给予关照的事实。

(2)王金明的询问笔录

王金明系中阳县政法委书记,曾于.6-.12分管煤炭安全与财税。

证明:王金明曾在康民食品公司提交的年至年批拨两节肉类补贴的请示报告上签过”请王(建国)县长阅示”的字样。

(3)张帆的询问笔录

证明:曾给康民食品公司拨付过两节肉类补贴,并在年和年的请示报告上签字。

3、其他证据

(1)王建国的交代材料

(2)高建贞的情况说明

(3)中阳县康民食品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康民食品公司的证照资料、康民食品公司关于元旦春节肉价补贴的申请、中阳县财政局-年拨付康民公司补贴的资金情况及拨款凭证、高建贞的身份信息及任职证明等。

证明内容:证实年至年,王建国曾在给中阳县康民食品公司拨付两节肉类补贴的请示报告上签字同意,给予关照,并最终拨付了补贴。

十二、年至年,被告人王建国在担任中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山西桃园腾阳能源有限公司新建水泥厂占用土地过程中给予关照,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富平人民币现金25万元,据为己有。年7月,被告人王建国担任孝义市市长期间,非法收受陈富平给予的感谢费1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据为己有。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建国的供述

在年春节前,陈富平给了我5万元人民币;在年中秋节前陈富平给了我5万元人民币;年春节前给了我5万元人民币;年中秋节给了我5万元人民币;年春节前给了我5万元人民币;年我到了孝义市任市长以后,陈富平给过我1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

年上半年,他们公司想在中阳县枝柯镇新建一个大的水泥厂,想在这个镇上买亩地用于这个项目,用于建厂。在中阳县政府往吕梁市报用地报告时,陈富平好像给我打了个电话,说他们建水泥厂,要用地,希望县里赶紧往吕梁市政府报告一下。后来国土资源局局长王高拿来县里几个项目需申请用地指标的报告找我签字,后来我签字同意了,县政府也往上报了申请了。最后省里批下了用地报告。

这是我主动向纪委专案组交代的。

2、证人证言

陈富平的询问笔录

证明:王建国利用职务之便,在山西桃园腾阳能源有限公司新建水泥厂占用土地过程中给予关照,自己先后送给陈富平人民币现金25万元及10万元人民币银行卡的事实。

3、其他证据

(1)陈富平的情况说明

证明:陈富平送给王建国25万元人民币现金和10万元人民币银行卡的事实。

(2)桃园东义水泥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东义水泥有限公司的证照资料、关于建设用地的政府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及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账凭证及缴款书等资料。

证明内容:证实桃园腾阳能源有限公司新建水泥厂被批准占用国家建设用地的事实。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王建国家属主动上交和办案机关追缴的赃款共计人民币万元、7万美元。

证实犯罪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

2、立案决定书

3、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4、逮捕证、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

5、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6、王建国主体身份资料

主要包括王建国的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学历审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吕梁市委组织部任免通知书、关于罢免王建国人大代表职务的相关文件。

证明内容:证明犯罪嫌疑人王建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7、王建国亲笔书写的悔过书

8、中共山西省纪委关于王建国在省纪检委调查期间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除王建国收受袁玉珠银行卡的事实外,其余事实均为王建国主动交代,并积极配合调查。

9、付瑞玲询问笔录证明:付瑞玲因生活问题暂时无法上交剩余的80万元涉案赃款。

上述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建国及其辩护人所称:收受财物的时间均是逢年过节期间,有部分属于礼金;指控数额高于具体收受数额;部分委托事由是正当履行县长职责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以及辩护人称”被告人王建国存在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受贿数额有被告人供述、交代材料和行贿人的供述,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建国收受贿赂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财物的情形,包括部分请托事由属于履行县长职责,并不影响受贿罪名的成立,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大多是在春节和中秋两节期间,所指控部分收受贿赂款属于礼金的辩解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故对该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称”被告人王建国存在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建国归案后向侦查机关主动交代的受贿事实,属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属于坦白,据此可对被告人王建国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建国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3月3日起至年3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涉案扣押的人民币万元、7万美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建国的违法所得80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东

代理审判员   郭 强

代理审判员   黄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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