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订阅哦!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春节期间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及“孔明灯”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城市良好的公共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县春节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及“孔明灯”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区域和期间(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1.北正街、朝阳北路、永祯路、临安路等城区主要街道;2.汽车客运站、孔子文化广场、奥城广场等公共场所;3.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4.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5.风景名胜区及文物保护单位;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二)禁止燃放“孔明灯”的区域县城区所有区域内。(三)禁止燃放的期间年2月6日至2月23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在上述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规定除上述区域及时间外,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许可不得大量存放烟花爆竹;(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包括楼梯间、走廊)、阳台、屋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已经点燃的烟花爆竹;(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已经点燃的烟花爆竹;(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和指导;(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三、违规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本通告有效期18天,即自年2月6日起至年2月23日止。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2月3日 赞赏 长按北京中科医院怎么样北京中科医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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