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水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认定在劝架过程中意外导致对方受伤,善意劝架者的行为属于善良的风俗习惯,应予提倡,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黄某家的房屋与潘某家的房屋相邻,中间有一条巷道。他人在使用黄某家的房屋堆放废品时,会将废品放在巷道内,于是,潘某打算在巷道口安装一扇门。 年11月,潘某雇佣被告吴某为其安装门,黄某及其妹妹黄小某闻讯赶到现场,与潘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推搡、拉扯。被告吴某见状前去劝架,但因双方矛盾尖锐,情绪激动,吴某劝架时拉扯幅度较大,使黄某、黄小某、潘某不同程度受伤,吴某自己也在黄某拉倒门时受伤。经医院诊断,原告黄某的损伤为腰背部外伤,软组织损伤,黄某支付医疗费余元。 年12月,建水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组织黄某、黄小某、潘某、吴某进行调解,但未达成协议。年3月,原告黄某向建水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赔偿其伤后医疗费。 建水法院审理后认为,邻里间因矛盾相互发生推搡、拉扯过程中,被告吴某用手拦在双方中间,隔开双方,避免事态扩大,其劝架行为属于善良的风俗习惯,应予提倡;且被告吴某主观上不存在伤害原告黄某的过错,其劝架行为也未超过必要限度,自己也因劝架受伤,认定吴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故对黄某要求吴某赔偿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后原告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年5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吴某的行为属于善意劝架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劝架行为也未超过必要限度,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现实生活中,好意劝架、扶老助幼、解围纾困等见义勇为的善举,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美德善行,是具有文明公识的义举,也是司法制度着力塑造的社会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建水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条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中,用司法判决弘扬了社会正气,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让法律的“刚”与文化的“柔”相结合,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坚定了我们的文化自信,彰显了法治文化的丰富内涵。 END来源:建水法院 往期回顾点击文字查看 1、今天蒙自一位滴滴司机遇到这一幕,他感叹…… 2、好消息!红河发布近期1年稳增长促发展12条措施意见~ 3、全国“两优一先”名单出炉,红河“两人一集体”受表彰! 请留下你指尖的温度 记得这是一个有温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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