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人点上面(免费订阅) 近日,建水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认定在劝架过程中意外导致对方受伤,善意劝架者的行为属于善良的风俗习惯,应予提倡,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黄某家的房屋与潘某家的房屋相邻,中间有一条巷道。他人在使用黄某家的房屋堆放废品时,会将废品放在巷道内,于是,潘某打算在巷道口安装一扇门。 年11月,潘某雇佣被告吴某为其安装门,黄某及其妹妹黄小某闻讯赶到现场,与潘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推搡、拉扯。被告吴某见状前去劝架,但因双方矛盾尖锐,情绪激动,吴某劝架时拉扯幅度较大,使黄某、黄小某、潘某不同程度受伤,吴某自己也在黄某拉倒门时受伤。经医院诊断,原告黄某的损伤为腰背部外伤,软组织损伤,黄某支付医疗费余元。 年12月,建水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组织黄某、黄小某、潘某、吴某进行调解,但未达成协议。年3月,原告黄某向建水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赔偿其伤后医疗费。 建水法院审理后认为,邻里间因矛盾相互发生推搡、拉扯过程中,被告吴某用手拦在双方中间,隔开双方,避免事态扩大,其劝架行为属于善良的风俗习惯,应予提倡;且被告吴某主观上不存在伤害原告黄某的过错,其劝架行为也未超过必要限度,自己也因劝架受伤,认定吴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故对黄某要求吴某赔偿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后原告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年5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吴某的行为属于善意劝架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劝架行为也未超过必要限度,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现实生活中,好意劝架、扶老助幼、解围纾困等见义勇为的善举,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美德善行,是具有文明公识的义举,也是司法制度着力塑造的社会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建水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条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中,用司法判决弘扬了社会正气,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让法律的“刚”与文化的“柔”相结合,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坚定了我们的文化自信,彰显了法治文化的丰富内涵。 来源:建水法院,加油红河 免责声明:平台重在分享,除署名外其余内容均来自网络,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版权属于作者,如有侵权烦请联系删除。 查看:身上有个“补肾穴”,每天这样做,男人精力旺盛,女人青春不老! 查看:痔疮的“死对头”终于有了!每天抹它,消肿止疼,不痒不便血,拔除10年痔疮,不复发!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jianshuixzx.com/jsxtq/1014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