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5/1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一、裁判精要判断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应当看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土地征收案件中,只有在作出征收决定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未对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的起诉期限届满之日,或者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被征收人丧失对已经获得补偿的被征收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之后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就土地、青苗、房屋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二、参考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最高法行申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云仙,女,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锦华,男,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礼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邓群标,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梁中杰,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王作青,局长。再审申请人李云仙、陈锦华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礼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礼乐街道办)、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以下简称江海公安分局)、江门市江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以下简称江海住建水务局)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27日作出的()粤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年6月12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粤国土资(建)字()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江门市江海区(高新区)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将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向荣、新创、英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0.公顷(耕地19.公顷、养殖水面1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公顷,合计30.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年7月3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江征公告字()号《征收土地公告》(以下简称号征地公告),公告载明征地用途、范围、补偿标准、公告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同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亦发布江国土公告字()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部分内容需要调整,年4月5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发布调整后的江国土公告字()77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下简称77号补偿方案公告)。两公告在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公告和新创村宣传栏进行公示。两公告均明确,礼乐街道办是本次征地的实施单位。年12月8日,在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的见证下,礼乐街道办与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新创经联社)签订()礼征收字第号《江门市农副产品冷链(配送)中心项目征收补偿协议书(新创)》,征地补偿款也已经划入礼乐街道新创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创村委会)账户。李云仙、陈锦华是新创村村民。年5月24日,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发布高新国环函()82号《关于确定江门市农副产品冷链配送中心项目填土界线的复函》,确定涉案土地的填土界线。礼乐街道办对江门市农副产品(冷链)配送中心项目(新创地块)填土工程施工进行招标,广东至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年6月15日,礼乐街道办发布填土公告,告知新创三组村民新创三组老滘围、盲眼围、万生围、荣盛围、刘罗围等地块已完成征地工作,请被征地农户在年6月20日前完成地块红线内地上附着物搬迁、清理工作,施工方将于年6月21日对已被征收的土地开展填土工程。年6月下旬,礼乐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对新创村被征收土地进行填土。年1月22日,李云仙、陈锦华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礼乐街道办、江海公安分局、江海住建水务局强占李云仙、陈锦华承包地进行填土的行政行为违法。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7行初20号行政裁定认为,礼乐街道办按照号征地公告和77号补偿方案公告的要求,与涉案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新创经联社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款全额划入新创村委会后,涉案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已经完成,土地性质已由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礼乐街道办对国有建设用地实施的填土行为,与李云仙、陈锦华不产生任何利害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李云仙、陈锦华的起诉。李云仙、陈锦华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行终号行政裁定认为,礼乐街道办与新创经联社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征地补偿款全额划入新创村委会的账户,土地征收工作已经完成,涉案土地性质已经由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李云仙、陈锦华对涉案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填土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其提起本案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李云仙、陈锦华申请再审称:1.李云仙、陈锦华一直就征地标准过低问题进行反映,不同意交出土地。2.在被征收人不同意交地、相关部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况下,强行占地并填土行为违法。3.李云仙、陈锦华与涉案强制填土占用土地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同时,第二十七条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根据前述规定,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行政行为,当然只能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所谓“知道”,应当是指有充分证据证明,起诉人知道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时间;所谓“应当知道”是指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相关证据,推定起诉人知道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时间。本案中,尽管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礼乐街道办于年6月下旬作出强制填土的行政行为时通知李云仙、陈锦华到场,或者礼乐街道办实施强制填土行为时李云仙、陈锦华就在现场,无法用证据直接证明礼乐街道办作出被诉强制填土行为当日,李云仙、陈锦华即“知道”被诉行政行为。但是,综合分析以下事实(1)李云仙、陈锦华系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活在被强制填土的承包地区域,(2)李云仙、陈锦华十分关心自己的承包地,(3)礼乐街道办于年6月15日已经发布通知,告知全体村民,将于年6月21日对已被征收的土地开展填土工程,(4)礼乐街道办实施强制填土行为系大规模公开行动,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完全可以推定李云仙、陈锦华在其承包地被强制填土之日即已知道被诉行政行为。李云仙、陈锦华于年1月22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超过法律规定的6个月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驳回李云仙、陈锦华的起诉,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李云仙、陈锦华主张,被征收人不同意交地,相关部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行占地并填土行为违法。但是,本案一、二审裁定系驳回李云仙、陈锦华的起诉,被征收人不同意交地、相关部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问题,属于被诉强制填土行为是否合法的实体审查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判断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应当看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土地征收案件中,只有在作出征收决定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未对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的起诉期限届满之日,或者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被征收人丧失对已经获得补偿的被征收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之后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就土地、青苗、房屋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本案中,李云仙、陈锦华是诉强制填土、平整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核心是要审查李云仙、陈锦华对其承包地上的青苗等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行为的起诉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一、二审未查明前述事实,即认定李云仙、陈锦华与被诉强制填土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妥,本院予以指正。鉴于李云仙、陈锦华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本案不予再审。综上,李云仙、陈锦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云仙、陈锦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楚潇审判员   杨志华审判员   寇秉辉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黄宁晖书记员何利平

三、案例索引——征收拆迁

1、征地补偿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可再次要求给付少给的补偿款|最高法判例

2、政府违法征地、拆迁、建设的举报及审查|最高法判例

3、不知道土地何时被征收,最迟什么时间可主张补偿|最高法判例

4、街道办强拆是否合法|最高法判例

5、管委会在拆迁中的地位|最高法判例

6、行政补偿赔偿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转移及最终认定|最高法判例

7、违法建筑被违法强拆的补偿赔偿标准|最高法判例

8、政府征收宅基地未予以补偿的,村民可通过确权争取拆迁利益|最高法判例

9、对政府补偿安置不服,可通过行政裁决及诉讼维权|最高法判例

10、政府公告的安置方案补偿标准太低,被征收拆迁人可否就此提起诉讼|最高法判例

11、举证不能时,法院可推定市、县政府是强拆赔偿主体|最高法判例

12、最高法判例:违法建筑强拆、赔偿及数额认定

13、最高法判例:违法建筑不得进行行政登记,不受行政实体法保护

14、房屋被强拆后,是否只能找强拆人追讨补偿赔偿款?|典型案例

15、被违法强拆后,如何确定正确的被告|最高法判例

16、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认定、违法清理及赔偿|最高法判例

17、村委会不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村民如何维权?|最高法判例

18、违法征地的认定、判决方式及赔偿|最高法案例

19、违法建筑强拆赔偿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最高法判例

20、强占土地案件如何确定被告?|最高法判例

21、多次强拆行为的诉讼时效、合并审理及被告的确定|最高法判例

22、拆迁中村委会不作为,村民如何维权|最高法判例

23、承包的林地转为公益林后,补偿问题如何解决?|最高法判例

24、村委会不履责,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25、政府违法强拆赔偿数额的上线和下线|精选案例

26、拆迁案件中,切忌躺在权利上睡觉!|最高法判例

27、违法建筑的认定及查处|最高法判例

28、强制拆除房屋的起诉条件|最高法判例

29、对政府征收土地行为不服的起诉期限|最高法判例

30、拆迁时,哪些人可获得补偿和安置?|精选案例

31、房屋被强拆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32、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服,能否先起诉确认其无效,再起诉撤销?

33、“先补偿,后拆迁”的涵义与救济

34、房屋被违法强拆迁后,行政赔偿与拆迁补偿如何处理?|最高法判例

35、违法占地的查处及审查|典型案例

36、政府征收决定对房屋所有权的影响|最高法院判例

37、拆迁补偿职责的履行期限

38、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件的司法审查

39、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最高法院判例

40、对征收拆迁不满,进而滥诉的认定|最高法院判例

41、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合法性审查及裁判|最高法院判例

42、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未能如期开发,政府可否直接收回?|最高法院判例

43、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44、对拆迁补偿安置不服,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45、征收实施单位强拆后,是起诉征收办,还是起诉人民政府?|最高法判例

46、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及司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47、适当补偿的标准与适用|最高法判例

48、农村宅基地的报批程序|最高法判例

49、征收公告行为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最高法院判例

50、未取得征地批复不属于拆迁过渡协议重大误解的情形|最高法院判例

5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地上附着物补偿由所有权享有|最高法院判例

52、征收土地方案的公示不产生征收与补偿法律关系|最高法判例

5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及处理|最高法院判例

54、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最高法院判例

55、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不用进行赔偿的特殊情形|最高法院判例

56、如何判断被征地农民何时知道了征收土地的决定?|最高法院判例

57、拆迁补偿面积如何认定|最高法判例

58、对征收补偿方案批复不服的救济和方式|最高法院判例

59、未征先占,以协议代替征收决定系重大违法行为|最高法院判例

60、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施机构不具有直接对房屋产权进行界定的职权|最高法院判例

61、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及具体细化方式|最高法院判例

62、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法定救济途径|最高法院判例

63、房屋被违法强拆后的补偿数额和评估时点的确定|最高法院判例

64、通过签订《征地合同》的形式征收集体土地属于违法征地|最高法院判例

65、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质疑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最高法院判例

66、正当程序原则的具体体现

最高法院判例

67、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不会因房屋被违法拆除而丧失

最高法院判例

68、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最高法院判例

69、行政程序重大瑕疵的事后补正

最高法院判例

70、在房屋征收项目中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物的认定处理是否具有可诉性

最高法院判例

71、如何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最高法院判例

72、在未获得法院的准许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最高法院判例

73、程序公正原则在行政裁决中的体现

最高法院判例

74、行政诉讼证据采信规则的灵活运用

最高法院判例

75、行政行为之法效性探析

最高法院判例

76、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时,要听取被征收相关人的意见

最高法院判例

7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去逝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及争议如何处理?

最高法院判例

78、经法院裁定准许后,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可诉?

最高法院判例

79、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妥善保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判例

80、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判定

典型判例

81、违法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长期未得到补偿的,拆迁人应按照实际补偿时的房屋市价进行补偿

最高法院判例

82、土地储备中心在拆迁项目中的定位与职责

最高法院判例

83、房屋拆迁中评估报告的审查重点与方法

最高法院判例

84、原告在不能充分举证其房屋由被告强拆时,是否应当立案?

最高法院判例

85、县领导班子通过内部行政行为同意给付补偿,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最高法院判例

86、因征地补偿标准太低而不服,必须先申请裁决而后才能起诉

最高法院判例

87、对征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如何判断诉讼请求是否明确?

最高法院判例

88、强拆的性质及强拆主体的推定

最高法院判例

89、开发区管委会在强拆中的诉讼地位与职责

最高法院判例

90、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违法强拆主体?

最高法院判例

91、未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直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系违法强拆

典型案例

92、违法建筑必须依法认定

最高法院判例

93、集体土地参照国有土地进行补偿的具体情形

最高法院判例

94、棚户区范围与征收界线的确定

最高法院判例

95、土地补偿费未足额支付到位的应当起诉谁?

最高法院判例

96、多部门联合强拆,如何确定强拆主体?

典型判例

97、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

最高法院判例

98、区县级政府不因委托其他主体实施征收拆迁工作而免除其自身的补偿安置义务

最高法院判例

99、违法建筑拆除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拆除

最高法院判例

、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并不因房屋被违法拆除而丧失

最高法院判例

、房屋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后,具有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定职责

最高法院判例

、对区县级政府批复的农村改造拆迁方案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法院判例

、补偿安置时房屋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典型判例

、有征收就要有补偿

典型判例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怎么办?

最高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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