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年2月25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以燕子洞为中心,东至犁耙庄,南至国道线,西至马料河村委会白京寨落水洞,北至上螺蛳塘,总面积26.5平方公里。 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由建水县人民政府设立界标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划; (三)监测白腰雨燕生存环境状况和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资源状况,并建立档案; (四)建立健全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五)制定科学合理的游客调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门票的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自治州、建水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旅游发展、文化、民族宗教、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重点保护对象: (一)白腰雨燕; (二)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河溪及其他水体、森林植被等自然景观; (三)具有民族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摩崖石刻、新石器时代遗址、雕塑等人文景观。 第八条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在优先保护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的前提下,同时维护土地、林地、水源及其他各类设施所有权人、承包权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九条自治州、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的行为。 ▼ 洞内一景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划。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在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经建水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方可进行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内实施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森林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十四条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景区设施,保障游客安全,提供便捷服务。 ▼ 采燕窝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自治州、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公共设施建设、徒手攀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等。 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 第十六条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白腰雨燕栖息地自然环境,实施以松树为主的植树造林工程,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建水县人民政府鼓励在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内发展生态农业,改善白腰雨燕生存环境。 第十八条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内具有民族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雕塑、文物古迹、历史遗迹和古树名木登记立档,设立保护标志,实行专门管护,建立健全徒手攀岩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传承人保护传承体系。 第十九条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溶洞内的水体,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应当完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垃圾无害化处理,防止风景名胜区水体和地质环境的污染、破坏。 第二十一条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监督经营机构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安保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二条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旅游经营服务、营运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 第二十三条在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大型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 (四)影视拍摄; (五)科研活动; (六)景区建设需要采伐或者移植林木; (七)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开矿、开荒、取水; (二)狩猎; (三)擅自捕捉白腰雨燕,采撷燕巢、燕卵; (四)种植不利于白腰雨燕栖息、觅食的植物; (五)刻画、涂污景物、设施,乱扔垃圾; (六)移动、破坏、带走洞内钟乳石; (七)擅自捕捞水生野生动物; (八)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第二十六条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重点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二十五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砂、取土、建坟; (二)放牧; (三)采拾松枝、松叶; (四)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在指定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点烛等。 第二十七条在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出租、转让经营权; (二)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揽客、销售商品; (三)强行销售商品或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 洞内一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钟乳石料和违法所得,依法赔偿损失,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放牧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水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缔经营权。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水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可根据情节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5%或者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建水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建水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由建水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洞外风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链接〈〈〈〈1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 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的决议 (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链接〈〈〈〈2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已于年2月25日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年7月1日起施行。 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5月18日 链接〈〈〈〈3 建水燕子洞风景区简介 建水燕子洞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以东20余公里的泸江河谷中,为亚洲最壮观的溶洞。洞分两层:上洞巨大,开口处为一已崩塌的落水洞,内部为厅状溶洞,洞内簇立石笋、石柱、钟乳石等。洞内原有一座三层楼阁,楼间一树穿堂而过,称为一箭穿三楼,后遭破坏;下洞高十余丈,洞顶密集钟乳石,泸江流入洞内的暗河段长七八公里。洞内光线阴暗,有众多燕子栖息,故名燕子洞。洞外多桃李树,春季群花竞开,为岩洞增色。夏季入洞清凉爽适;隆冬则暖气充溢,亦为燕子洞一大特色。沪江流出建水坝后,进入石灰岩山地中,河水时隐时现,形成众多的地下溶洞、暗河与地表河相互交替的现象。 燕子洞以古洞奇观、春燕云集、钟乳悬匾、采燕窝绝技等独特燕子洞景观著称于世。洞外古树名木于绝壁陡崖之间,3万多平方米的自然林地,枝繁叶茂,有数十种鸟栖息。洞内外岩壁上巢居着数十万只白腰雨燕,燕子洞因此得名。每年春夏期间,群燕飞来,如万箭齐发,数十万燕子出没其间,呢喃之声不绝于耳,燕声和着水声,在洞内共鸣,汇成一曲声震山谷的溶洞交响乐。燕于洞成盛产燕窝,是滋补美容养颜之珍品。每年8月8日为建水燕窝节,当地农民徒手攀登上50多米高、米长的洞顶,在钟乳丛中采集燕窝。燕子洞每天都进行着徒手攀岩表演,无任何保险措施,全靠双手双脚。 建水燕子洞景区交通便利,在建水客运站乘坐前往景区的旅游专线车,或者乘坐去个旧、开远、蒙自的班车到燕子洞下,车票10元,30分钟左右可到。下车地离景区入口还有2公里路程,可步行前往,或搭乘当地的微型车,大约8元,3分钟可到。 (文字:建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谷兴凯整理图片:选自网络) 广告投放— 免责声明 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版权,请联系我们24小时内删除。 关于建水古城达力士卡泊三醇软膏能不能治好初发的白癜风怎样医治白癜风
|